計畫規定 Project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推動青年農民農業經營準備金方案
- 一、 目標:考量新進農民經營初期面對較高的營農風險,為穩定其生活並營造良好的農業經營環境,將針對已取得農業經營場域的新進農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本會)提供最高 2 年農業經營準備金幫助穩定專業經營,促使青年投入農業,逐步調整從農人口結構。
- 二、 給付對象:(一) 申請對象:年齡 18 歲以上 45 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且非受僱於他人之青年農民(下稱申請人)。(二) 資格條件同時符合下列 3 款者得申請:1. 新進從農:從農期間未達 2 年者。2. 已經具有農業經營場域,並符合各產業類別條件。3. 具有農業經營技術者,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1) 農業公費專班畢業。(2) 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3) 非農業相關科系畢業生,且農業專業訓練時數達 150小時,或農業學分數達 9 學分者。(三) 第 2 年期續申請者,不受前二項年齡及從農期間規定限制,惟於受領第 1 年期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須完成青農聯誼會或漁青聯誼會之加入申請作業,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1. 依申請產業類別,以申請人本人完成以下措施:(1) 農糧類別:完成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產銷履歷驗證或初級加工場等送件申請,或為本會審認「農糧作物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錄有案之農民。(2) 畜牧類別:完成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產銷履歷驗證或優良農產品驗證等送件申請。(3) 水產養殖及近海漁撈類別:完成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產銷履歷驗證、優良農產品驗證、ASC認證標章、清真認證標章或海洋之心生態標章漁船認證等送件申請,或為本會漁業署輔導之外銷養殖場或漁船登錄名單。(4) 申請人若已屬前述所列驗(認)證合格者,不在此限。2. 若申請人未能完成前述相關措施,須於受領第1年期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完成農業專業訓練時數達40小時或農業學分數達3學分。3. 其他規定:(1) 受領第1年期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自申請期首月起算。(2) 農糧類別:第1年期以有機農業與友善環境耕作經營申請者,第2年期續申請資格僅限完成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送件申請,或為本會審認「農糧作物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錄有案之農民。(3) 水產養殖類別:須經放養量申報勾稽;若無者,農業經營準備金不予給付。(4) 近海漁撈類別,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i. 每航次進港須依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申報卸魚聲明書。ii. 定置漁業須於定置網漁業查報系完成漁獲量申報作業。
- 三、 給付額度:依給付對象資格條件,給予最高 2 年合計新臺幣(下同)36 萬至 72 萬元之農業經營準備金:(一) 農業公費專班畢業生:畢業成績達前百分之二十五,最高每年 36 萬元;於 110 學年度起依各校學制進行校外實習之公費專班學生,除畢業成績達前百分之二十五外,限於自家農場以外之農場或農企業機構實習者,最高每年 36 萬元。(二) 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以及非農業相關科系畢業生:進入見習農場累積達 12 個月並經訓練結訓,最高每年 36 萬元。(三) 其餘符合資格條件者,最高每年 18 萬元。
- 四、 申請及審查階段:(一) 申請階段1. 本會於每年上、下半年各公告 1 次申請期間,並包括各次給付上限及申請優先比序機制等。2.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檢具申請書、農業經營規劃書、相關佐證及具結資料等,送本會指定之地點或登載資訊平台進行申請。(二) 審查階段:1. 由本會進行資格審查,如有資料缺漏情形,申請人應於期限內補正。2. 申請人經資格審查通過後,由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或委託單位(團體)辦理實地訪視確認農業經營現況;申請人應於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指定時間配合實地訪視確認。3. 前款實地訪視時間於資格審查通過後 1 個月內辦理為原則,惟因天候因素或其他特殊因素,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得酌予延後辦理。4. 經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或委託單位(團體)實地訪視,查農業經營現況與農業經營規劃書不符時,申請人應於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指定期限內修正該規劃書;經資格審查或實地訪視認定未符合給付資格者,另行通知。(三) 其他事項:1. 經審查通過受領第 1 年期農業經營準備金者,應於次年申請期間,辦理第 2 年期續申請作業。2. 第 2 年期續申請階段,本會得僅辦理資格審查、免辦理實地訪視。
- 五、 資格認定原則:(一) 從農期間未達 2 年之認定原則如下:1. 屬農業公費專班或農業相關科系畢業者,以申請人提出2 年內或 2 學年度內符合條件之畢業證書為憑;具兵役義務者,得配合役期延長申請期限。2. 農業公費專班畢業,於本會農業公費及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 7 點「依據契約書規定從事農業經營」期間,若先受僱於其他非自家農場或農企業機構逾 2 年再投入農業經營者,得於前述期間期滿前,提出相關離職證明書或其他具體證據為憑。3.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1條規定具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倘年齡符合給付對象資格條件,得以申請人提出退伍生效日2年內之退除給與名冊為憑。4. 農業相關科系畢業者屬在職生或在職專班者,以申請人出具新進從農未達 2 年之具體證據為憑。5. 如前述資格條件者已畢業逾期限,或屬以農業專業訓練時數申請者:(1)以保險資料投保期間未逾2年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為憑,可認定之保險項目包括農民健康保險、漁會加保勞工保險(申請近海漁撈類別者,若需排除非自主經營,屬於受僱於他人從事漁業相關工作之期間,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等。(2)或以 2 年內本會見習農場或育成基地結業證書為憑。6. 另將透過相關資料庫排除已有其他措施、補助或救助等已逾 2 年狀況之申請人。(二) 具有農業經營場域之認定如下:1. 自有農業用地、承租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等)農業用地為憑;同一場域於同一期間,僅得供 1 人申請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且須符合以下原則:(1) 農業經營場域座落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屬毗鄰鄉、鎮、市、區為原則。(2) 非屬前述者,申請人須於經營規劃書敘明跨區經營模式,並由本會審查認定。2. 不得以5年內曾給付農業經營準備金案件申請人經營場域申請,若場域於該期間內,曾移轉至3等親以外所有權人者,經本會個案審查後,得不在此限。3. 各產業類別條件:(1) 農糧類別:i. 經營規模須達一定面積如下:水稻 5 公頃、雜糧 2 公頃、製糖甘蔗 2 公頃、芻料作物 2 公頃、茶 0.7 公頃、蔬菜 0.6 公頃、花卉 0.3 公頃、果樹 0.7 公頃、香草 0.4 公頃、種苗 0.2 公頃、其他農糧作物 0.4 公頃以上。ii. 如屬設施型農業須達 0.2 公頃以上,並以本會農糧署「設施型農業計畫」受理申請及輔導種植之品項為限。iii. 種植作物為種苗者,應具種苗業登記證。iv. 如種植多樣作物時,單一作物須達前述經營規模以上,不得重複計算。v. 從事養蜂者須持有飼養蜂箱達一百箱以上,並以其依本會「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之登錄情形為憑。vi. 經營水稻、雜糧、茶、蔬菜或果樹者,須具備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QR Code),並經本會農藥或肥料實名制勾稽;若屬以有機農業與友善環境耕作經營者,則無須進行該等實名制勾稽。vii. 申請之作物品項類別,需已有實際經營行為;如有不同作物類別輪作之需求者,應於申請階段之農業經營規劃書內敘明,且其他品項種植期間不得長於主要申請品項為原則。(2) 畜牧類別:經營場域須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如未達本會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者,應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3) 水產養殖類別:經營場域須已取得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漁業權(含入漁權)。(4) 近海漁撈類別:i. 特定漁業:取得漁業執照之漁船 。ii. 定置漁業 :經營場域須已取得定置漁業權執照 。(三) 農業專業訓練時數與農業學分數之認定如下:1. 提供 2 年期內農業專業訓練時數與農業學分數者,優先申請。2. 農業專業訓練時數之採認:(1)本會或地方政府自辦、補助或委辦之課程。(2)大專校院(大學與技專校院)或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學術研究機關等單位之課程。(3)另於 110 年 3 月 1 日起開課之課程,須檢附課程表並包括訓練期間、課程名稱及時數等內容。(4)前述時數將依辦理訓練單位發給之結業證書或結訓證書等為憑,且採認之各類課程須以單一課程達2 日以上為限;申請畜牧類別、水產養殖類別、近海漁撈類別者,農業專業訓練時數若屬本會自辦、補助或委辦之課程,其單一課程總時數不在此限。(5)不予採認部分:i. 線上數位課程時數。ii. 參訪課程時數或見習農場時數。iii. 個別講座課程時數。(6)前述課程採認由本會審查認定。(7)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於110年起開設之線上遠距教學數位課程時數得予以採認,其課程採認原則如下:i. 本會自辦、補助或委辦之課程。ii. 地方政府自辦、補助或委辦之課程,以及大專校院(大學與技專校院)或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學術研究機關等單位之課程,並皆具課程評量或測驗,且須檢附課程表並包括訓練期間、課程名稱及時數等內容。iii. 相關課程亦須出具訓練單位發給之結業證書或結訓證書等。3. 農業學分數之採認: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之學分,由本會參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考資格所列課程與政策方向進行審查認定,每學科至多採計 3 學分。4. 前述農業專業訓練時數或農業學分數須與申請人申請產業類別相符,訓練時數 18 小時為 1 學分得併同計算,並以 10 年內取得為限。(四) 農業相關科系係指農業群、農業學門、林業學門、漁業學門及獸醫學門相關科別與系所(含農業機械、昆蟲);另漁業、航海、輪機、船舶機電及海洋生物科技等相關科系畢業者,得申請水產養殖類別或近海漁撈類別。
- 六、 給付規定:(一) 申請人經資格審查及實地訪視確認合於給付資格後,應於每月指定期限前,提交農業經營報告書至本會。(二) 申請人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其農業以外職業所支領之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作。(三) 按時提交農業經營報告書者,本會每月依比例給付農業經營準備金;資格審查及實地訪視期間暫未給付之額度,於首次提交農業經營報告書後,追溯自申請期首月,併同給付。(四) 未提交農業經營報告書者,本會將延緩給付,逾 3 個月未提交者,本會中止後續給付。(五) 經營場域所有權於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有所有權移轉情事時(含承租或合法使用之農業用地),須由申請人主動告知本會,未告知者得中止後續給付。
- 七、 追蹤訪視:(一) 申請人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或委託單位(團體)應辦理追蹤訪視,追蹤訪視頻度依產業性質辦理每年期 1 至 2 次為原則,申請人應於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指定時間配合追蹤訪視。(二) 每年期內辦理 1 次追蹤訪視之案件,每次訪視間隔不得小於4 個月;追蹤訪視與審查階段實地訪視間隔亦同。(三) 每年期內辦理 2 次追蹤訪視之案件,每次訪視間隔不得小於2 個月;追蹤訪視與審查階段實地訪視間隔亦同。(四) 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得依個案需求增加(減少)追蹤訪視次數,或辦理不定期之不預告訪視。(五) 經追蹤訪視查未具農業經營事實或疑義案件,農業經營準備金將暫停中止給付,俟確認符合資格後,再予以追溯給付。
- 八、 其他規定事項:(一) 農業經營規劃書應包含產業類別、經營規模、經營型態及經營發展規劃,農業經營報告書應包含產業經營現況,該等資料格式由本會訂定。(二) 申請人應於申請階段具結其農業以外職業所支領之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須配合本會通知,提供最新一期所得清單,以供查驗。(三) 未服役者不得申請,免役者不在此限。(四) 就學期間不得申請,給付期間如有就學亦同,並將自註冊當月停止給付;前述就學情形如屬在職專班,不在此限。(五) 已領有退休月退俸者,農業經營準備金不予給付。(六) 配偶不得重複請領。(七) 本會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或委託單位(團體)辦理實地訪視或追蹤訪視,必要時,得請本會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八) 屬合作經營或共同經營之申請人,僅限主要農業經營者或所有權人申請,並由本會審查認定。(九) 112年上半年申請案件,以截至112年2月28日止之申請人年齡與實際從農年期作為審查基準。
- 九、 相關義務:(一) 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達 1 年期以上者,應配合本會後續追蹤調查 3 年。(二) 追蹤調查頻度以每季進行,將就後續產業類別、經營規模、經營型態等內容,以電訪、問卷或網路填列等方式進行追蹤。(三) 針對追蹤調查期間已離農者,由本會紀錄離農原因後,得停止個案追蹤。(四) 所提資料如有虛偽不實者,中止給付農業經營準備金,並應返還已受領之金額。
- 十、本方案自112年3月6日起適用,倘有未盡事宜者,由本會另補充說明。